(1)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这样规定,既给予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也便于当事人就近主张权利。
(2)对市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申请再鉴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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