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信阳的殷明在北京门头沟区一家小煤矿当矿工。前不久,殷明在工作中不慎小腿骨折,治疗花了不少钱,他想经过确定工伤后报销医药费,老板却告诉他,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可难住了殷明。万般无奈之下,殷明来到了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告诉殷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在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之前,有的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这个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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