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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津贴 每人月津贴至少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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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此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以上,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1月1日起,本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此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以上。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每月最低达到1544元

  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10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此外,此次调整还涉及2010年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两项待遇的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介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9项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何领取

  津贴可按月支付或一次性领取

  1.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次性领取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15年,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社保提醒

  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只能享受医保待遇

  市社保中心强调,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供养亲属本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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