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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事业单位9月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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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9月1日起,州市事业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全市将有4316家单位共15.7万人参保。事业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将被处罚。

  阅读提示

  从今日起,郑州市事业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全市将有4316家单位共15.7万人参保。昨日,郑州市政府召开会议,下发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参保工作从9月1日起全面启动,力争年底前将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事业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将被处罚。

  参保范围

  全市将有15.7万名职工参保

  按照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011年12月31日前,这些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为职工参保的单位不再重复办理参保手续。

  “这项工作启动后,全市将再有15.7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孟庆春介绍说,当参保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名称、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单位等组织分立、合并、转让、转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责任。

  缴费标准

  首次参保缴费基准率为0.5%

  “针对事业单位等组织,我市规定首次参保单位的缴费基准率仅为0.5%,远远低于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孟庆春说,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缴费基准率以后将按国家、省、市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从办理完结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至参保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参保当月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的费率一并征收。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被处罚。据介绍,在2011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支付

  工亡职工最高赔偿近百万元

  据介绍,通知下发后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统一按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通过工伤确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就要支付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而且标准较高。”会上,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翟晓宾举例说,以工亡待遇为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万元,也就是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老条例的十几万元提高至38万元,再加上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可以得到近40万元的赔偿,如果再加上医疗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对工亡职工的赔偿最高可能达近百万元。

  工伤认定

  事业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等组织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工伤确认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当时已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始认定结论及档案、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确认手续后,可持确认手续等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何就医

  应当前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按规定转入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前,应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就诊介绍信。

  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到协议康复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医疗机构有哪些?参保人员可拨打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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