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在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一企业做锅炉工的河南籍农民工张师傅,上班时突发脑溢血,目前已花去医疗费16万多元,至今仍昏迷。家人与企业多次交涉,企业认为这是员工自身的疾病,不能算是工伤,这一说法令家人无法接受。
今年5月24日傍晚,小张接到父亲同事打来的电话,说父亲张师傅突发脑溢血被送进了绍兴县中心医院救治。两个多月来,张师傅已花去医疗费等近20万元,但仍处于昏迷状态。小张多次找到所在企业进行沟通,但企业始终认为张师傅生病住院是自身疾病所引起,因此不能算是工伤。不过,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同时出于人道主义给张师傅补助一年的工资。而小张坚持认为,父亲病发时正值上班时间,因此不管父亲以前有无类似的病史,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了劳动仲裁和工伤鉴定。
但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傅科长指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且没有生命危险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如职工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这些才能认定为工伤。”傅科长说,职工在上班时发病,如果是劳累过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想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只能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所在工作单位如果的确存在过错责任,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如果企业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赔偿,最多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助员工部分医疗费,但这与工伤是两码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而对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该规定则明确规定,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还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明确表示,张师傅完全可以依据该规定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需通过申请工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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