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7月1日起,郑州市将首次在全市范围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费率下浮的企业有1633家,费率上浮的有127家,参保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平均下浮0.06%。
逾四成企业费率下调
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主要分三类,第一类为服务类,例如商业企业等;第二类为机械制造类;第三类是工伤发生高风险企业,主要包括煤矿、建筑等。
新政实施后,第一类企业费率保持不变,因为服务类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其缴费费率一直都是按最低标准。因此,纳入费率浮动范围的企业包括第二及第三类。通过初步测算,实行浮动费率后,市本级费率下浮用人单位有1633家,费率上浮用人单位有127家,保持原费率不变的用人单位2095家,分别占42%、3%、55%。实行浮动费率后,预计用人单位每年将少缴工伤保险费3000余万元。
此外,三种情形工伤费率不下浮,包括: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的;跨自然年度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分行业分种类执行
纳入新政实施范围的参保企业包括: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间不少于两年的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或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的用人单位。
浮动幅度分行业、分种类执行。其中,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统计期间(2004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费率浮动幅度。支缴率是指统计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的比例。
按照行业区分:支缴率小于等于3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费率由1%下浮到0.5%;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由2%下浮到1%。支缴率大于60%小于等于9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2%;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2.4%。 支缴率大于90%,执行二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1%上浮到1.5%;执行三类基准费率的单位,费率由2%上浮到3%。
此外,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下浮到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3‰。
提高工伤预防积极性
据介绍,自我市1997年启动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工伤保险参保企业一直是按照不同行业分类,即在企业首次办理工伤保险时划定基准缴费费率。目前,全市参保工伤保险近68万人、基金结余5.27亿元,已有近万名参保职工遭遇工伤后享受到了保障,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近1.6亿元。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其实就是利用缴费多少的杠杆,去调动参保企业工伤预防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常务副局长王清芬表示,在全市工伤保险保障力度加大的同时,一些参保企业因为过于“依赖”工伤保障制度,反而因不重视工伤预防导致工伤增加。因此,启用新政后,工伤发生多的企业要多缴费,通过预防减少工伤的企业可以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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