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2011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最多可增210元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10元,伤残二级200元,伤残三级190元,伤残四级:180元,伤残五级:170元,伤残六级:1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按照通知要求,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分为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0元、900元和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7月底前发放完毕 有问题可及时报告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将于2011年7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提醒: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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