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成都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因不慎从楼上摔下,将脊柱摔伤,随后送到医院治疗,中途到劳动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出院过后又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二级伤残。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均由公司支付,目前每个月给我发了基本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我是在工地上干体力活的,对国家法律不怎么了解。请问:除了上述待遇,我还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问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第三款规定,医疗期内,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伤残待遇。
第五款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期内的待遇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按照完全护理依赖(A级)、大部分护理依赖(B级)、部分护理依赖(C级)三种程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月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所以,针对你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护理费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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