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范围
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携带资料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广州市老工伤人员(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应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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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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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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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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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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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辅助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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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劳鉴中心审核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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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工伤当日以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工伤当日起超过七天的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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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书面申请(须写清楚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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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核销款拨到社保登记预留帐户之外的银行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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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及接收核销款的银行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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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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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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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方法
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医疗业务无需到梅东路的市医保中心,只要就近到各区的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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