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云南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向社会公示及广泛征求意见。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适用范围;提出了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强化了工伤待遇先行垫付追偿机制的建立;加大强制参保或拒不协助认定调查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使工伤人员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按照新条例,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相关费用时,应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相关费用。
新条例还提出,除了该《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视同工伤处理,包括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诊的;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伤害的;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伤害的。
记者留意到,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期持续到11月3日,但该新的办法草案从2011年初已开始执行。
为何已开始执行的新条例现在才来征求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姓李的工作人员解释:“这主要是因为要等国家一些配套规章2011年出来后,对照看云南省这一新条例是否有与之相悖之处。所以2011年以来都是采取工伤保险待遇先行预支或垫支的方式。在参考了国家的有关新政策,并通过近期征求各方意见后,将尽快完善云南省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并在年底之前,对预支、垫支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最终的结算,兑现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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