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规定的特殊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遭受患罹与职业相关的职业病,致使当事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劳动者或者其家属遗属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和社会获取一定的物质帮助的公共性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后来国家又先后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其中对工伤保险又有了一些新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切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满足条件方能领取补偿,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当事人须在规定的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方具备赔付资格。
二.对于伤残程度的认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不具备资格的单位认定不具有效力。
三.对于赔付的数额和期限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方具有理赔资格。
对于有争议的部分,按照法律先于法规,法规先于条例,新法规新条例优于旧法规条例的原则执行。现行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必须符合国务院2010年底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有关最新规定,该规定是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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