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技术员赵某,前不久被派往外省一化工厂学习,学习期间,一日在宿舍休息,下地走动时,不慎被室友放在地上的一壶开水意外烫伤。赵回工厂要求支付其工伤待遇,遭到拒绝,赵某自行申报工伤,劳动部门能否支持?
法律人士介绍,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对相关问题的解释,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并且,本着保护无过错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适当从宽掌握,没有条例规定的不得情形,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续,对赵某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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