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已施行工伤认定范围两处调整
2010年12月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活动上获悉,国务院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关注职工利益,贴近民生。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了扩大,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工伤待遇有所提高,这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卢铭旗向记者介绍了新条例的几大亮点。
据了解,新条例中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原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为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此外,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进行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新条例还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目前,有些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的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新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为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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