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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就被单位辞退,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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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提出,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受伤就被单位辞退,这合法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提出,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条例(草案)》提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与企业及个人缴费比例有很大关系。明确企业与工伤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避免工伤职工退休后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待遇低于同企业、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水平的问题。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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