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6月,王先生的身份证遗失,遂借用弟弟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王先生与其弟弟长得很像,公司不仅一直未能识破,还用王先生弟弟的名办理了失业保险并缴纳费用。
2011年5月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续签,王先生就失业了。可当王先生要求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障部门却以身份不符为由拒绝。王先生对此很不解,想问:借用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说法:
法律人士介绍, 王先生的确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以真实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王先生却用虚假的姓名和身份证代替,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王先生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王先生隐瞒真实身份,用其弟弟的姓名、身份证与公司签约,致使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反真实意愿作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
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行为无效。
再次,王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关键还必须以该劳动关系合法或者不属于劳动者的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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