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颁布,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处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不仅是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且凡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要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而伤残为五到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愿意一次性办理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者来说,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商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