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一旦出现工伤,可以先免费康复后补偿。我市近日出台《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据介绍,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且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或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出台此次《办法》,将医疗救治与康复相结合,按照先临床治疗、再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的原则,主要是为能够让工伤职工通过康复训练,促进其恢复身体机能,进而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此外,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外地省以上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享受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性治疗费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参保对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未按规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结付。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一般为1至2个月,康复效果明显、确因伤情需要延长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延长1个月。对少数需要长期医疗康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进行长期医疗康复,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违规,职工可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