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引发热议 尚有拓展空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 昨天,在获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后,在一家报社当记者的小赵连声称快:“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太好了,太有必要了。”

  前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等。消息见报后,在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中引起热烈反响。工会干部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昨天,在获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后,在一家报社当记者的小赵连声称快:“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太好了,太有必要了。”小赵忘不了曾经帮助一位乘轮渡上班途中受伤女职工维权的艰难。那是2007年3月22日,樊女士从宝山区淞滨路家中出发,由宝杨码头乘船到位于崇明的工作单位上班,途中由于船体发生碰撞,导致她摔倒跌伤。经宝山区中心医院诊断,为骶椎4粉碎性骨折,L5/S1腰椎间盘突出。同年12月11日,樊女士向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一周后接到受理通知书,上面写道:经审查,本局认为申请符合有关工伤认定受理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殊不料,2008年2月18日,她再次接到崇明社保局通知:你的申请不认定工伤。其认定依据及结论为:樊某某在乘坐轮船去上班途中,受两船(非机动车)碰撞事故而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情形,认定结论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

  赵记者谈到,在《工伤保险条例》这样修改实施后,类似樊女士这样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刚刚向单位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姜先生说,他特别认真地看了有关《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报道,他向记者咨询说,按照这个规定,我可以算工伤吧?

  姜先生在本市一家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一周前,他在下班后骑着助动车回家,在一个十字路口,一位也骑着助动车的年轻人逆向行驶,将他撞了个人仰马翻。经医院诊断,姜先生右腿骨折,需在家休息相当长一段时间。如果算病假,他的工资就很受影响。于是,他想到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明确告诉他,助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肯定不能算工伤。看到了条例修改内容,姜先生不无遗憾地说,要是早有这样的规定该多好。

  来自安徽的王先生目前在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从事科研工作,他告诉记者,他最欣慰的是上下班途中遭遇轨道交通和火车造成的也能算工伤。原来,因为难以承受高房价,王先生正考虑在昆山购房。他告诉记者,随着交通不断发展,像他这样选择往远处买房的职工不在少数,乘动车或高铁上下班将成为寻常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真正考虑到了我们职工的需求,给我们带来了安全感。

  彰显立法与时俱进

  长期从事基层工会信访工作的马先生表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在相当程度上回应了职工群众的热切期待,确实更有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问题一直是受到职工和用人单位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工伤。此次新修改的草案,再次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充分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制度完善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力度,也彰显了立法的适应发展、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的选择更多了,特别是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公交车、轮渡、地铁甚至城际列车等成了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草案的这一规定迎合了发展,为劳动者撑起更大保护伞,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条例修改尚有拓展空间

  谈及条例的修改草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邱婕认为,首先,此次修正案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适用范围之内,是对《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衔接,力求在最大限度上、最广范围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修正案还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如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事实上,这一直是困扰许多劳动者甚至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现代城市化交通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有些非机动车对人造成的伤害不亚于机动车事故,单从交通工具的种类来区分是否属于工伤显然有失公允。曾有过这么一个案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了,该劳动者在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被否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已经接近摩托车,事故发生时其已超过了非机动车道的最高限速,其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几近于机动车事故,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此原因认定该劳动者属于工伤。但这毕竟是个案。可以说,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以往条例的适用空白。

  邱婕同时提出,虽然修正案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遇到的问题给予了完善,但仍有不足之处有待改进。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的规定,这48小时的界定过于机械,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对死者家属来说极为不公平,还容易引发一些伦理道德问题。希望在未来的修正案中可以重视这类情况,将过劳死的问题考虑进去,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