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进行调整,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调整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必须在此次春节前兑现到企业工伤人员身上。
待遇调整的对象和时间
对象:据悉,本次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
时间:相关待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这比去年最低月伤残津贴的600元增加了120元。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10元。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上调。企业退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时,如果其养老金上调增加部分高于工伤待遇调整,其待遇增加部分执行养老金上调的标准;如果养老金上调的标准低于工伤上调标准,其待遇增加部分执行工伤上调标准。市劳动局有关人士指出,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和《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两个通知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月伤残津贴增加不足110元的按110元执行。
抚恤金调整标准和方法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60元的,增加到36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
临时工待遇调整
按照我识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520元。和去年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月致残补助费420元相比,增加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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