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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交通、食宿费用也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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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内每人每天15元,烟台市以外每人每天20元。没有住院发票的,不能报销。

  发生工伤的职工,住院期间,除了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报销外,住宿、交通等费用也在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近日,记者从烟台市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芝罘区工伤待遇标准再次提高,2011年7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的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介绍,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内每人每天15元,烟台市以外每人每天20元。没有住院发票的,不能报销。

  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等级(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其他交通工具)票价,凭车票、船票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乘坐飞机、出租车、市内公交车的费用,不能报销。

  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补助时限为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用定额补助。

  据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报销,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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