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一宗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一般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的是,这次,原告“大进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强与被告“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面对面,就该案件各自陈述辩论。这也是深圳市社保局局长首次出庭应诉。
2010年4月13日,本案的第三人徐新安(原告大进线业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间14:30左右在原告的仓库因安装水管高空坠落受伤,右跟骨骨折。原告认为伤者是替仓库的新租客私自安装水管手上,并非公司安排。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仓库是原告租出去的,但承租人对水电设备不满,要求原告解决。徐新安受原告指派到仓库安装水管受伤。
深圳市社保局认为,伤者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从事的是与其岗位性质相符的工作,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该案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维持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者徐新安为八级伤残。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本案是由于原告大进公司认为其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没有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逾期申报工伤的责任,即需要承担部分工伤医疗费用,但单位拒绝承担法定责任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社保局局长秦群力指出,徐新安4月13日受伤后,原告大进公司并未申请工伤认定。在5月14日,徐新安在公司不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自行到松岗社保站申请工伤认定。
大进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强在法庭上表示,公司去松岗社保站询问过站长,站长说这个情况不属于工伤,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正是由于社保站站长的误导,才导致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
此外,社保局还提供了一个证据,即大进公司在网上填报员工社保情况。大进公司在4月13日前将徐新安的社保状态改成“正常调出”,在4月13日徐新安发生事故后,又将社保状态调成“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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