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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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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14日,一宗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一般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的是,这次,原告“大进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强与被告“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面对面,就该案件各自陈述辩论。

  据了解,这个案子已经打了三场官司,一场是单位和人社局打“是否工伤”的官司,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确认伤者属于工伤;第二场官司是伤者与原告打的官司,要原告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和应负担的医疗费,劳动仲裁支持伤者请求,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第三场官司即本案,是原告不愿意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的医疗费。

  大进线业提出证据,认为徐新安个人名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上的日期是4月28日,后经过涂改成5月14日。社保局回应说,徐新安填表日期是4月28日,但到社保局提交的时间是5月14日,社保局出具的回执也是5月14日,申请的时间是以社保局收到伤者申请时间为准。

  社保局认为,原告大进线业对职工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采取消极抵触的做法,导致案件一年半的时间还不能了解,已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宣布择日宣判。

  大进线业公司代理律师方建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是因为社保人员业务不精,工作敷衍造成的。因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很简单的事情,只要填个表就可以了,公司怎么可能会不去做申请呢?就是因为被工作人员误导。

  从伤者受伤至申请工伤之间已超过30日,社保局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支付申报之前的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费用清单,社保局对5月14日后的医疗费予以核定,共计4973.4元。5月14日前的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伤者已花费的医药费2万多元,如果大进线业败诉,则要承担其中的1万多元的医药费用。方建忠表示,这笔费用不多,大进线业并不是付不起,而是因为不服,所以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在庭审结束后被各媒体记者团团围住,他强调,这个案件,单位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是关键,申报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时间。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条例内容见附录),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

  在回应记者关于深圳的工伤基金是否对类似的工伤支付比较慎重时,秦群力表示,深圳的工伤基金节余逾亿元,不缺这个钱,也不存在经济压力、不能支付的问题。这个案件关键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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