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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局局长首次出庭应诉工伤保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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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局局长亲自出庭为受伤工人徐新安(原告大进线业公司的员工)出庭应诉,局长表示用人单位你们有责任。

  12月14日,一宗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一般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的是,这次,原告“大进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强与被告“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面对面,就该案件各自陈述辩论。这也是深圳市社保局局长首次出庭应诉。

  2010年4月13日,本案的第三人徐新安(原告大进线业公司的员工),在上班时间14:30左右在原告的仓库因安装水管高空坠落受伤,右跟骨骨折。原告认为伤者是替仓库的新租客私自安装水管手上,并非公司安排。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仓库是原告租出去的,但承租人对水电设备不满,要求原告解决。徐新安受原告指派到仓库安装水管受伤。

  深圳市社保局认为,伤者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从事的是与其岗位性质相符的工作,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该案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维持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者徐新安为八级伤残。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本案是由于原告大进公司认为其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没有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逾期申报工伤的责任,即需要承担部分工伤医疗费用,但单位拒绝承担法定责任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社保局局长秦群力指出,徐新安4月13日受伤后,原告大进公司并未申请工伤认定。在5月14日,徐新安在公司不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自行到松岗社保站申请工伤认定。

  大进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强在法庭上表示,公司去松岗社保站询问过站长,站长说这个情况不属于工伤,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正是由于社保站站长的误导,才导致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

  此外,社保局还提供了一个证据,即大进公司在网上填报员工社保情况。大进公司在4月13日前将徐新安的社保状态改成“正常调出”,在4月13日徐新安发生事故后,又将社保状态调成“正常”。

  据了解,这个案子已经打了三场官司,一场是单位和人社局打“是否工伤”的官司,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确认伤者属于工伤;第二场官司是伤者与原告打的官司,要原告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和应负担的医疗费,劳动仲裁支持伤者请求,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第三场官司即本案,是原告不愿意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的医疗费。

  大进线业提出证据,认为徐新安个人名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上的日期是4月28日,后经过涂改成5月14日。社保局回应说,徐新安填表日期是4月28日,但到社保局提交的时间是5月14日,社保局出具的回执也是5月14日,申请的时间是以社保局收到伤者申请时间为准。

  社保局认为,原告大进线业对职工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采取消极抵触的做法,导致案件一年半的时间还不能了解,已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宣布择日宣判。

  大进线业公司代理律师方建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是因为社保人员业务不精,工作敷衍造成的。因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很简单的事情,只要填个表就可以了,公司怎么可能会不去做申请呢?就是因为被工作人员误导。

  从伤者受伤至申请工伤之间已超过30日,社保局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支付申报之前的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费用清单,社保局对5月14日后的医疗费予以核定,共计4973.4元。5月14日前的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伤者已花费的医药费2万多元,如果大进线业败诉,则要承担其中的1万多元的医药费用。方建忠表示,这笔费用不多,大进线业并不是付不起,而是因为不服,所以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深圳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在庭审结束后被各媒体记者团团围住,他强调,这个案件,单位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是关键,申报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时间。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条例内容见附录),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

  在回应记者关于深圳的工伤基金是否对类似的工伤支付比较慎重时,秦群力表示,深圳的工伤基金节余逾亿元,不缺这个钱,也不存在经济压力、不能支付的问题。这个案件关键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附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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