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近日出台《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如果不给职工投工伤险,职工“出事”单位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工伤职工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另外还规定,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该“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将从2011年1月1日起补发。
《通知》规定,对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通知》还明确了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据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水平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具体标准按照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
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五级至十级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分别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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