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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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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年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七大亮点让工伤维权不再难。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20日上午,市及各区县人社局分别举办以“贯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户外咨询宣传活动,提高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使广大职工更进一步了解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确保工伤职工依法维权。

  据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7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明确了在生产经营地参保与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则,规定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解决了未参保职工工伤认定申请难的问题。二是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护理费,解决了工伤职工护理难的问题。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待遇差额,解决了工伤职工待遇足额保障难的问题。四是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方式,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解决工伤职工要求停工留薪合理待遇难的问题。五是规定了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返聘时因工作受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待遇争议,解决退休返聘人员受伤维权难的问题。六是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就高原则,即用受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作为计发基数,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七是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明确了工伤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时本人工资计算问题,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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