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杭州市发布《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
工伤保险的意见》。新政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杭州新政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