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针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我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始与我区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从而保障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分险。
政策规定,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前已发生工伤的人员(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老工伤人员,其中2005年12月29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05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补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统筹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有关手续、办理流程、补偿费用标准等,参照《关于将“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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