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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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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次通过媒体公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引起读者极大关注。不少读者来电询问我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规定有哪些新的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吴可立就此作了详细解答。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次通过媒体公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引起读者极大关注。不少读者来电询问我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规定有哪些新的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吴可立就此作了详细解答。

  私人雇工可享受工伤保险

  吴副厅长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工伤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送审稿”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工伤保险储备金如何保证

  《条例》规定要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防备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送审稿”规定设立一年的储备量,充分考虑了我省基金结余充足,以及兼顾到少数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

  伤残补助金标准有调整

  关于5—6级以及7—10级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用人单位应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定期伤残津贴基本无变动

  关于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问题。《条例》规定,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时工伤职工生活费用,“送审稿”延续了原162号令规定的做法,每年7月1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与居民生活费用增长的30%综合起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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