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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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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护理费的时间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开始执行;工亡待遇以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时间,作为计算待遇的起始时间,不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时间限制;

  “我去年年底在给工厂安装设备时,从梯子上滑落,造成右下肢9级伤残,现在工伤鉴定已经有了结论。请问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护理费的时间是不是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伤待遇是单位给我发还是从社保基金里出?具体是什么标准?”

  就吴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称,根据我市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护理费的时间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开始执行;工亡待遇以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时间,作为计算待遇的起始时间,不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时间限制;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的条件,以工亡职工死亡时的时间为界点。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职工参保登记后在缴费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职工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伤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标准的,以本人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额,加上不足月数的缴费工资额(以上年度全市最低缴费工资为标准),取其平均数,作为计算基数。未缴费并发生工伤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最低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

  工伤职工交通、食宿方面原由单位承担现由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为: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就医的伙食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补助,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补助;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的食宿补助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不超过5天;转外就医的可自行选择合理交通路线的交通工具,凭交通票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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