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频道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本市下发“关于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等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据悉,今年年内,这些单位未参保的人员在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2年度内,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中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即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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