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是广州市内一间服装加工厂的农民工,因一次操作失误,左手两根手指卷入机器中,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当江先生申请工伤补助时才发现工厂未按规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江先生与企业进行交涉,企业以江先生是新招用的农民工,不需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江先生补买工伤保险的要求。万般无奈之下,江先生拨通市地税局的咨询热线,询问相关政策。
广州市地税局咨询人员向江先生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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