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工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结束了“老工伤老待遇,新工伤新待遇”的历史,老、新工伤人员在后期将享受相应同等待遇。
适用范围
根据方案,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破产、改制企业的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而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并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范围。
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支付,具体包括: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程序和待遇调整按现行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领取的伤残津贴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待遇。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凡已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工伤移交手续的已参保老工伤人员,均可享受同等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此类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保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