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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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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了保险不等于没有了风险,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不但要补缴所欠的社保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在补足各种费用后,欠费期间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工伤保险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近日,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某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李女士致电晚德州报帮办热线2220081,反映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销业务受阻一事。“我们单位已经交纳了工伤保险费,我去办理工伤保险费用报销手续时,经办人员称不能报销,说这些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李女士还告诉帮办,此前曾经报销过此类待遇,对现在“应由单位承担”的说法表示不理解。

  根据李女士反映的问题,帮办咨询了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说,李女士所在企业曾经发生过欠费行为,近日已经足额补缴。但是按照规定,虽然现在已经足额补缴保费,但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是2011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参加了保险不等于没有了风险,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不但要补缴所欠的社保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在补足各种费用后,欠费期间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工伤保险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称,“多数工伤事故发生后,大部分费用往往都是在治疗初期产生的,事后补缴并不能给企业减轻负担,所以社保费用应该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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