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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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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保障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鸡西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保障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规定

  (一)将参保及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含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承担改制前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其他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关系及已退休的老工伤人员,按相关规定测算所需费用总额,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按50%趸缴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不同伤残等级测算费用确定不同待遇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按老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测算费用(以201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测算)。

  2.根据我市上年度工伤人员和患职业病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按平均余命年测算一级至十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平均余命年按72.8岁测算)。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护理费依赖的老工伤人员,按照享受护理标准及平均余命年测算。

  4.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需配置假肢、义眼、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按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平均余命年测算所需费用。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1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抚恤金标准、供养条件及平均余命年测算。

  6.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10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供养亲属10年/人测算。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企业资产预留等方式落实资金渠道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原渠道逐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所需费用。

  (三)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县(市)区同级财政解决。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待遇支付按市级统筹模式运作。市本级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落实;县(市)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落实。

  (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实行定点就医、购药,具体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致使伤残等级改变或者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由市人保局重新核定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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