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读者莫先生来电话咨询:我于2008年底进某家具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过后按每个月2800元的工资支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每个月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3月我在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被马上送进医院治疗,2011年5月出院,2011年8月第二次住院拆卸体内钢板,2011年8月底出院,两次共住院70天。2011年10月内江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我为工伤,2011年12月被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单位支付了医疗费用和护理人员费用,但是在住院期间单位每个月只支付800元的工资。过后我去找单位问情况,单位负责人说我在医疗期并没有提供劳动,只能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
请问:在工伤医疗期间内单位可以降低工资吗?
就上述莫先生的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在劳资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以获得报酬、维持生计,在劳动关系中必须接受资方指使,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给予其更多的关怀,通过立法赋予并保护其权利,以确保劳动者不会因弱势地位而遭受强势群体的随意侵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首要立法目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正是出于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根据莫先生的陈述,单位在你工伤医疗期内只给你支付生活费用800元,远远低于你的工资2800元,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你可以找单位补发没有发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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