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沈阳市将启动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
该项保险实施后,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还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还将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
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潘国华处长介绍,目前,辽宁省已经有大连、本溪、盘锦、锦州四个城市启动了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项目,政策覆盖范围内职工达600万人。在省内其他城市,如朝阳、丹东、阜新、鞍山等地,补充工伤保险也将于年内启动。
昨日,记者就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和待遇标准等方面采访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潘国华处长,请他详细为读者进行解读。
参保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潘国华介绍,补充工伤保险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需要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未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此外,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分三类
潘国华介绍,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可获一次性补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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