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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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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保华结合具体条文总结了新条例的6大特点,其中特殊行业缴费、伤残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实习学生列为保障对象等3个方面的问题备受关注。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就《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昨起施行(早报昨日A03版曾报道)。

  我省是自去年《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全国首家颁布施行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孙保华结合具体条文总结了新条例的6大特点,其中特殊行业缴费、伤残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实习学生列为保障对象等3个方面的问题备受关注。

  另外,新条例施行后对"老工伤"问题将如何进行恰接成为了一个新问题,对此,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的施行并不意味着对"老工伤"问题的处理关上大门,"老工伤"人员还是可以随时申报工伤认定,有关部门将及时把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

  名词解释

  "老工伤":指"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即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

  明确特殊行业缴费方式

  最大受益群体:农民工

  条文摘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注伤残职工养老保险

  最大受益群体:因公致伤残人员

  条文摘录: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将实习学生列为保障对象

  最大受益群体:在校就读的实习生

  条文摘录: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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