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并且容易实现。工伤保险的性质和特点如下。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
2、工伤保险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工伤保险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4、工伤保险具有福利性。
工伤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要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应当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服务。
从以上分析可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基本生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现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管理,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主要讲经济效益。据有关调查分析,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只占收费的30%-40%,并且是一次支付;工伤保险可以用80%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保险金。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决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但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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