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均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随养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调整标准依据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普调的人均数确定。2011年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额度为一级136元/月、二级128元/月、三级121元/月、四级113元/月;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因病死亡遗属供养待遇调整标准确定,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60元/月,其他人员增加45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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