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洛阳人钱某,在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出院后要求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共计178262.5元。然而,双方却因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问题发生了纠葛。
钱某就职于某化工设备配件公司,刚进公司时,公司为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0年5月,钱某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治疗期间,公司为钱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并且公司在钱某休息期间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直至2011年2月。
2011年3月,钱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八级。随即,钱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的赔偿金共计178262.5元。
公司对钱某发生事故的经过、治疗费用、工伤认定以及鉴定结果没异议,但是却对钱某提出的工伤医疗补助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金额表示不赞同。公司认为,在钱某休息期间已按规定支付了钱某休息期间的工资,因此赔偿金额里不应再包括2010年全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调解,钱某和公司自愿达成协议。钱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需支付钱某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4202.63元。钱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今后双方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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