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等10种工伤可报销康复费用
据《东方早报》报道,因工伤导致持续性植物状态、烧伤、颅脑损伤等十大病种时,经市劳资鉴委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免费的工伤康复。
昨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从1月1日起,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的工伤人员,到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若符合规定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先治疗后补偿
根据《试行意见》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中,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对象。
工伤康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按照规定,工伤康复范围具体病种为:颅脑损伤、脑卒中、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性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十种。
享伙食、交通补贴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工伤康复对象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贴、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工伤康复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综合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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