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用人单位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海口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审核地点: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部(海口市广场路1号)
四、审核所需材料:
(一)、由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的《海口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可到海口市残联就业服务部领取,或在市残联网站(www.hkscl.org.cn)下载《年审手册》)。
(二)、用人单位2011年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或《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
(三)、用人单位2011年残疾职工就业月份工资表。
(四)、已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原单位)。
(五)、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原单位)。
(六)、残疾职工2011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的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假报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将视为该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海口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0%缴纳。
七、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部审核后,由海口市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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