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程序:
(1)工亡人员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工伤人员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由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材料,报辖区社保处申报办理。
(2)辖区社保处受理并初审后产生待遇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需提交的资料:
(1)申报伤残等级待遇的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历史缴费记录、《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有伤残津贴的每年应提供生存证明;
(2)申报工亡待遇的提供工伤认定书、有抚恤金的提供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无收入来源证明、供养关系证明、《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3)伤残等级(工亡)费用由单位领取,需提供正式收据(盖单位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选择其他方式领取。
2.办事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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