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一名农民工干活时被石头砸伤,在援助律师帮助下维权。但在此过程中,却先后遇到劳动鉴定部门失误、用人单位几经推脱的情况,致使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拖了两年才有了结果。
1干活被砸伤
54岁的张某是阳曲县人,2010年3月经人介绍在忻州市一家石料厂当下料工,每月工资2600元。
同年3月24日晚,张某清理石子时头部被砸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发后,石料厂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只好自掏腰包,后来由于无钱治疗伤未痊愈便提前出院。
出院后,张某到石料厂交涉赔偿事宜,但石料厂一直推脱。当年12月,张某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认定书“失误”
在援助律师冯峥帮助下,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底,当地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系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有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援助律师帮助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此前从未见过《工伤认定书》,而且《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名称和出事时间都是错的。经仲裁庭核实,《工伤认定书》确有错误,仲裁庭只好先休庭。
随后,石料厂将出具《工伤认定书》的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在这场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劳动部门无法证明曾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石料厂,并且单位名称和出事时间确实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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