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老工伤人员按成劳社发(2007)74号文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鉴定为1-10级工伤(职业病)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1-4级的工伤(职业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在门诊治疗的;
2.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异地工作及异地安置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门诊、住院治疗审批程序:
1.门诊治疗的每三个月审批一次,用人单位提供由医院出具的需继续门诊治疗的病情诊断证明、治疗方案、用药明细、费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审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审批或审批期限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住院治疗的需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备案表》一式两份;工伤人员本人书面申请;单位申请报告;入院证复印件,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治疗。审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异地工作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在工作地或安置地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工伤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并填报《成都市工伤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报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审批备案。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应办理旧伤复发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急救除外)。审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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