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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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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4月5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为进一步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我省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

  记者4月5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为进一步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我省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运行7年多时间,对工人工伤保险赔付、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政府对煤矿事故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提高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为: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1级~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2012年3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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