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成为某些人眼中的唐僧肉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对可能发生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进行的一次性清算补偿,我们称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发放。2010年经过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待遇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调整理顺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使工伤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但实行一年来,现实中出现了背离政策原意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
一是少数工伤职工形式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仍在企业工作;二是虽然当时解除了劳动合同,过后再录用,或者到同一法人的另一家企业就业;三是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改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四是解除劳动合同了,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仍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少数工伤职工目光短浅,注重眼前经济利益。二是政策之间缺乏制衡。一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进行的治疗,与医疗保险中一般疾病的治疗在用药诊疗上没有明显区别,占用医疗保险基金也难以发现。有些旧伤治疗与其他疾病混合治疗,即便发现了也难以区分费用的属性。因此,有些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即使将补助金挪作他用,也不影响其旧伤复发的治疗。三是标准过高,诱导支付行为,且地区之间政策差距较大。以5级和10级工伤为例:北京、上海均为18个月和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浙江为30个月和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为10个月和1个月本人工资。江苏省采取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乘以不同等级,每满一年发给1.4-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例如,一位5级或10级20岁的工伤职工,领取的金额分别高达80.9个月和11.5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巨额的金钱诱惑下,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数与日俱增。
如不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情况,首先会严重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笔者所在的县,仅此一项,2011年新增支出475万元,占全年总支出3695万元的12.85%,是造成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透支937万元的主要原因。其次,助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套保心理。由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门槛较低,金额诱人,我县2011年领取该项待遇的73人中,最少领取1.23万元,最多领取25.77万元,人均6.5万元。加之当前用工紧张,熟练工紧缺,解职后具有一定技能的部分工伤人员再就业困难甚小,于是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成了部分工伤职工的首选。最后,间接增加了企业负担。由于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增加了企业的待遇支付总额,提高了企业的支缴率,间接提升了该企业次年的浮动费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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