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将实行新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胶东在线消息《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烟台市将实行新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挂钩。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张运光介绍说,《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督促我市企业抓好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工伤保险的征缴要根据用人单位行业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张运光,“下浮比例有两档:一是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或等于0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二是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上浮比例也有两档:一是用人单位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二是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50%。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进行一次测算论证,进行费率浮动。”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2360家企业下浮工伤保险费率,少征缴2100万,上浮单位为1266家,多征缴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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