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出台的《丹东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4月1日开始,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依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规定,中央、省直属驻丹东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该市的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招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临时工以及武警、边防、消防等驻丹部队招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等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等组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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