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溧阳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溧阳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并制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方案,明确了"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纳入管理项目、办理程序以及其他要求。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两种"老工伤人员"受惠
按规定,该通知适用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老工伤人员"):
1.1995年1月1日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指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目前仍与工伤时所在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1994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符合办理工伤条件而未办理工伤手续,其受伤时所在单位按工伤管理的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称单位包括"老工伤人员"在受伤时与之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企业,以及负责托管改制、破产、关闭和撤销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
依照规定,已与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适用这一规定。
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可基金支付
通知中规定,"老工伤人员"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的仍由原单位支付。
1.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已经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原则上仍然按照原渠道管理,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时,供养人员也可以一次性选择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原由单位支付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供养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如果原由单位支付的供养待遇高于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待遇的,仍由单位补足差额。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工(死)亡人员亲属的抚恤金标准,按照纳入管理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老工伤人员"申请,单位申报
据介绍,按照"所在单位合理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分担、确保工伤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由"老工伤人员"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将"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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